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中漏报怎么办

2024-05-12 10:31

1. 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中漏报怎么办


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中漏报怎么办

2. 公务员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您好!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3. 个人事项漏报股票50万元怎样处理

漏报的,事后补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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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公务员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1.具体要看什么问题,如果是考试考场纪律方面或者是审核报考条件不符合要求,考试成绩会直接判为作废,其他比较严重的话会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2.举报不属实的话,举报人要付相应法律责任。

5. 任用干部公示期间有人实名举报怎么处理?

处理流程: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

扩展资料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任职前公示制
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任用干部公示期间有人实名举报怎么处理?

6. 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漏报能提高核查的准确度,早点提交抽查的结果吗?

理解你身上的责任和烦恼!个人有关报告事项核查的重要性,跟设备一点都不匹配,全靠人工处理责任真的太重了。做一天查不了几个表,整个人头都是晕的。因为这个事每年都要搞很久,效率不高,我们就采购了博为小帮软件机器人。它能模拟人工操作电脑,自动打开各个系统软件调取对应信息,能自动核对找出表格里不同的信息,超级省事!还可以应用到其他政府自动化办公当中去。以上回答,望采纳!

7.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8. 考察中发现个人事项申报漏报有办法快速核实报告,确保抽查结果正确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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