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4-05-20 21:22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你好,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所谓滥用职权,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所谓玩忽职守,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所谓徇私舞弊,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涉嫌贪污受贿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
二、什么是徇私舞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所构成的罪名是徇私舞弊罪。
三、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1.相同点滥用职权,是一种幅度上越权行为,就是说不该你做的你做了。玩忽职守,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该你做的你没做。他们的相同点是他们的犯罪主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2.两者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各位读者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来网咨询。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谓滥用职权,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所谓玩忽职守,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所谓徇私舞弊,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涉嫌贪污受贿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的联系是都是渎职类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与徇私舞弊的联系是什么

6.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主要区别

法律分析:(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区别

法律分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3、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区别

8.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但是滥用职权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3、结果要件的区别: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外;还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才能立案。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
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二、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是一个统称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以玩忽职守罪为例,此罪的立案标准有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