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医保门诊政策

2024-05-10 07:34

1. 2022年苏州医保门诊政策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 (1)、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2)、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3、大病门诊: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7000元; 报销比例: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 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 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 注:退休(退职)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80%。

2022年苏州医保门诊政策

2. 苏州医保新政策2022

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8%,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四、2022苏州医保基数: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按7273元执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4250元。
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按新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一个月医保参保费用为345元,与原缴费标准347元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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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苏州医保新政策2023年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苏州医保新政策2023年

4. 2023苏州医保政策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5. 2022苏州医保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
1、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2、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3、新农合医保: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2苏州医保最新政策

6. 苏州医保新政策2022

一、参保对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大学生;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简称老年居民);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成年居民(简称其他居民)。持有本市港澳台居住证的人员可按以上不同身份参加居民医保。二、缴费标准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苏医保待医〔2022〕26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9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0元。2023年度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49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51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00元。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以下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享受保费补助,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等。三、参保登记地点非就业居民(包括持有港澳台居住证人员和获得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流动人口子女)至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至其社会化管理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四、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享受时间1.2023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凡于2022年12月25日前办妥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非就业居民,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2023年度(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2023年度申报缴费期外,对达到参保条件的、新增或迁入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当月底前按全年标准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3.2022年10月起,未中断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其他居民无需每年进行年度参保申报,可直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税银经办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费,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苏周到”APP等线上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4.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0〕3号文件规定,2022年起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五、免缴资格认定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新增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对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六、医保电子凭证目前我市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功能,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苏周到以及授权银行等APP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后可在支持的定点医疗机构扫码实现与实体卡相同的医保结算功能,全大市通用,免带卡、免接触,更方便、更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 苏州2023年医保新规定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苏州2023年医保新规定

8. 苏州2021医保报销新政策

法律分析:苏州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苏州医疗保险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下限为3030元,上限为21963元。
法律依据:《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第三条 具体措施:
(一)职工医疗保险。
1.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时间 2020 年。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在职职工;(2)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4)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参保政策及待遇保障水平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另行研究制定。
2.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1)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补缴)基数,时间:2021 年。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设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每年省文件公布的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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